开封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3-10-06  作者:学务处 来源:学务处  浏览量:1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院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经济建设需求为导向,培养复合型具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为目标,理论联系实际,实用为本,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我校校训:感恩、诚信、敏行、礪能,立德树人,育才达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树立深厚的家国情怀,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权利;

       (四) 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并享受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完成我院对学生品学方面所规定的要求,且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 对我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不得组织参与和煽动静坐、串联、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抽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其它信息。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在校内组织学生成立社团,经批准后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否则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按照学院学生相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能参与学院的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奖励活动。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公告。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院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曾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销过的,其处分材料可以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学生受到记过处分决定的材料不得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开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解释权归学务处。